認識縮水甘油脂肪酸酯

什麼是縮水甘油酯 ?

縮水甘油酯是精煉油脂的加工過程污染物。含有精煉油脂的食物亦會有縮水甘油酯。油脂在精煉過程中進行脫臭步驟時,若溫度超過攝氏200度,天然存在於毛油內的部分化學品前體可與油中的其他化合物產生作用。尤其值得關注的問題是,若干類別的植物油脂(例如棕櫚油)較其他油類含有較高水平的前體,在精煉過程中,只要情況適當,更大量的縮水甘油酯便能形成。

人們進食後,食物中的縮水甘油酯會在消化過程中分解,導致縮水甘油差不多完全釋放。縮水甘油是毒性基因致癌物,故應設法將食物中的縮水甘油酯維持在可合理做到的盡可能低水平。現有多種可行方法,能在不同的製油階段減少縮水甘油酯含量。事實上,油脂對人類吸收脂溶性維他命是不可或缺,故應屬健康飲食的一部分。在健康飲食中,油脂應佔攝入能量的20至30%,其中少於10%能量應從飽和脂肪攝入。事實上,根據健康飲食金字塔,我們應盡量少吃脂肪及油。

國際間在制訂標準及預防措施方面的進展

故歐盟於2018年2月把食物(包括植物油脂)中的縮水甘油酯的最高含量訂定為最高達每公斤1000微克(以縮水甘油計)。
台灣也於2018年將此等物質進行評估,並自2021年7月1日起,針對嬰幼兒食品正式實施GEs限量。GEs污染物質主要是油脂經高溫精煉後產生,衛福部強調,要減少GEs的污染,應該要從源頭管理做起,只要做好原料端相關污染物質濃度的管制,就可以有效的減少後續加工產品污染的風險。

限量管制說明

GEs之管制緣由

GEs是油脂在高溫精煉過程中產生之污染物質,存在油脂中之GEs,經人體攝食進入消化道後即被水解成為縮水甘油/環氧丙醇(Glycidol)。縮水甘油已經動物實驗證實具有基因毒性及致癌性(IARC:2A致癌物)。

107年歐盟率先訂定油脂中GEs之限量,同年香港消委會發布市售油脂含GEs致癌物之報導,引起國內關注。

(107-111年)本署啟動文獻資料之蒐集、產業界溝通及評估,並提出管制標準。

GEs之國際管制現況

歐盟(107.2)修正Regulation EU 1881/2006,規範嬰幼兒食品及食用油脂之GEs限值香港(110.7)修正「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規範嬰幼兒食品之GEs限值,自112.6.1生效(未管制油脂)馬來西亞(109.9)宣布自112.1.1起管制出口棕櫚(仁)油GEs限量,與歐盟相同。(111.8)馬國通知將展延管制寬限期18-24個月(即最後期限為114.1.1)

 

GEs之我國管制規範

(110.2.4)發布增訂嬰幼兒食品之GEs限量,已自110.7.1實施。

(111.1.26)預告增訂食用油脂之GEs限量,並訂自113.1.1實施;(111.5.31)發布公告。2年緩衝期

 


食用油脂                                                                   限量(μg/kg)

 

市售供食用或作為食品加工原料之植物性食用油脂、魚油及海洋生物油脂                                        1000

供作為生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之植物性食用油脂、魚油及海洋生物油脂               500

備註:未經精煉程序之初榨油脂不適用

法規實施

公告增訂食用油脂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之限量標準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公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三,增訂食用油脂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Glycidyl fatty acid esters, 以下簡稱GEs)之限量規定,另針對供為生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之食用油及脂肪,加嚴限量管理,本次修正內容將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自該生效日起,凡於市場流通販售之相關產品,皆須符合新訂之管制標準。
GEs污染物質主要是來自油脂經高溫精煉後所產生,本案考量相關輸入油脂之期貨貿易、產業界精煉設備及配方調整等相關因應配套,故提供合理之實施緩衝期。衛福部強調,GEs之污染應自源頭管理防堵,管制原料端相關污染物質之濃度,即可有效減少後端加工產品之污染風險;本次管制對象亦係以原料油脂為主,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善盡自主管理之責任,以儘可能的降低食品中可能含有之污染物質含量,並且應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之管理原則,確認作為食品加工原料之食用油脂符合標準後,始得用以進行後續加工。


詳情請洽衛福部官網持續追蹤及維護食品衛生安全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2819